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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经济“法无禁止即可为”

作者:   来源:梅州日报   发表时间:2014-12-30 15:08:10   浏览:   【

据新华社北京12月29日电 最高人民法院29日发布《关于依法平等保护非公有制经济 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意见明确,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将依法受到保障。

意见明确,确保非公有制经济主体受到平等刑事保护。要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犯罪与行政违法、犯罪与民商事纠纷。对非公有制经济主体在生产、经营、融资活动中的创新性行为,要依法审慎对待,只要不违反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不得以违法论处;违反有关规定,但尚不符合犯罪构成条件的,不得以犯罪论处。

为推动建立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秩序,意见提出,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要正确处理好权利与权力的关系,对非公有制经济主体要坚持“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对行政权力要坚持“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

意见指出,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社会公布,及时予以相应的信用惩戒,挤压被执行人的生存空间,迫使其自动履行;因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干扰无法及时执结的,要采取协调、督促、提级执行等方式,努力使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及时得到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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