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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梅州市委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改善和优化我市产业发展环境的意见

作者:   来源:   发表时间:2014-4-3 11:02:37   浏览:   【

为打造优惠宽松的政策环境、优质高效的服务环境、规范严明的法制环境、重商亲商的社会环境,全力推进生态适宜型产业发展,打造生态经济综合体,加快梅州振兴发展,现就改善和优化我市产业发展环境提出以下意见:

一、用地政策方面

(一)加强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管理。秉承“用好增量、盘活存量、集约节约、高效利用”的思路,依据《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0824号)规定,加强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管理,促进建设用地的集约利用和优化配置,从而实现有效保障工业项目建设用地需求。

(二)实行优惠的土地价格。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属于我省优先发展产业和鼓励发展类项目,符合集约用地要求的,在继续执行我省保障工业发展用地政策的同时,将实行优惠的地价政策,在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的《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对工业用地在规划设计、建造施工中采取先进工艺和节地措施节省用地,或者在符合城乡规划和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前提下,提高建筑系数、增加建筑面积和容积率的,可根据经批准后变更的规划条件办理土地登记,不再补缴地价款。

(三)实行骨干企业用地专项保障。骨干企业投资的单个项目投资额超过1亿元人民币(含1亿元)的,由市协调安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各县(市、区)要根据重大项目配套产业链关联项目需要,优先安排相应用地指标。骨干企业投资鼓励发展类项目且符合集约用地要求的,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按规定可以协议出让的,执行协议出让最低价标准。在不改变土地用途且符合城乡规划的前提下,骨干企业通过压缩超过法定比例的绿地面积和辅助设施用地扩大生产性用房、对厂房进行夹层改造、利用地下空间等途径提高工业用地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实施二、三产业分离,骨干企业利用原有存量土地和房产发展研发设计、咨询策划、信息服务、物流等现代服务业的,在不改变用地主体、不进行重新开发建设前提下,可暂不变更土地用途和补缴地价款。充分运用省、市和各县(市、区)“三旧”改造政策,鼓励骨干企业参与实施“三旧”改造,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前提下,允许企业自主选择适合自身情况的改造形式,盘活土地资源,发挥土地效益。

(四)鼓励企业参与“三旧”改造。按照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落实有形土地市场建设工作制度的通知》(粤国土资发〔200579号)规定,原有建设用地变更为经营性用地,由原用地审批机关和城市规划部门审批,并按公开交易方式重新确定开发用地单位。根据省、市“三旧”改造政策,对纳入“三旧”改造标图建库范围的原有建设用地,鼓励企业积极参与“三旧”改造,涉及补缴地价或协议出让的,应缴土地出让金按照《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梅市府〔201025号)的有关规定给予优惠。

(五)用足低丘缓坡荒滩土地综合开发利用试点政策。梅江区、兴宁市、梅县、丰顺县为我市低丘缓坡荒滩土地综合开发利用试点县(市、区),建设开发控制规模分别为7209亩、9000亩、7280亩、6035亩。由试点项目所在地政府组织实施项目区开发建设工作,向低丘缓坡要建设用地,引导建设项目上山上坡,减少耕地占用,解决城镇建设用地紧张的瓶颈,提高土地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

二、财税补贴方面

(六)实行优惠的税收激励政策。落实涉农税收优惠政策;符合相关国家政策条件的小微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相关国家政策条件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七)实行鼓励和支持骨干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骨干企业,落实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税率优惠和企业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将符合条件的骨干企业认定为出口退(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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